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郁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1,45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違約金新臺幣9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306元,及其中新臺幣
59,924元自民國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2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