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沛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沛萬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依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本院連線戶役政系統所查結果非本件相對人,故有陳報之必要。如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年籍資料有誤,應併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