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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舒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Fatmawati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相對人自第四期開始即未繳納相關費用之依據。(如為外文資料,應提出譯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