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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榮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291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91,683元,及其中新臺幣3,491,383元,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186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