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昱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林宸田、林珍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買賣契約之當事人非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得為本件債權人之依據及釋明文件(請標註依據條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