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淑惠
王真真
一、債務人朱淑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195元,及其中新臺幣15,063元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朱淑惠、王真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956元,及其中新臺幣13,832元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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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暨按延滯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