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詹玫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康益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富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德銘
陳榆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88,015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