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花蓮縣鶴岡文旦運銷合作社
代 理 人 李慎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譜曲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譜曲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或登記資料,及足資釋明代表人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