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花蓮縣鶴岡文旦運銷合作社
代 理 人 李慎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譜曲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思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000元,及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