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9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伃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卷附中古手機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查無相對人高伃萱之簽名或蓋章,須提供經相對人簽名或蓋章之契約書,或其他類此文件,以釋明相對人曾與聲請人締結契約之真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