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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家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李木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本票正本3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四、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