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One@台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顏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808元,及其中㈠新臺幣44,360元,自民國114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其中㈡新臺幣14,448元,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