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益停車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旻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泰西門大廈地下停車場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華泰西門大廈地下停車場之組織類型為何?(究為公司抑或管理委員會 ),若為公司之組織型態應提出其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足資釋明其法定代理人年籍資料之證明文件。若組織型態為管理委員會應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