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0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光儀律師(即被繼承人鄭德南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鄭德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7,986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民國107年11月帳單之未清償利息新臺幣31元,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鄭德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