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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以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793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民國115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暨預借現金等交易手續費新臺幣11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