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0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秉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7,649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