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鄔麗珍(即鄔麗華之繼承人)、鄔裕銘(即鄔麗華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鄔麗華之繼承人有無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法院函覆文件。
二、提出鄔文剛之除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