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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易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政哲即南波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蔡政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依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查詢戶政系統,查詢結果顯示非本件相對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