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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岳晟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婉吟即吾家小吃店、張文正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來文敘明欠款契約中甲方、乙方、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確認本件聲請之相對人張文正與契約中張笠勝是否為同一人,若為同一人請提出張文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若為不同人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相對人欄位,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26,800元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