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敏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子豪即島雞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島雞商行(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二、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三、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利息起算日,並具狀更正之。(例如: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