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澧岳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卉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竣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發票號碼MT00000000之發票。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如分筆起算,應詳細陳明),並提出利息起算日之釋明文件,或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