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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1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海帝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志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劉蕙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蕙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劉蕙萱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7樓」、「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8樓」、「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1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劉蕙萱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聲請狀未附有存證信函等上開證物,因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原則上應以戶籍地為送達地,故有陳報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