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九聯天然石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火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鐿豐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鐿豐設計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提供類似契約、單據或其他有相對人鐿豐設計有限公司簽章之釋明文件。(報價單金額不符、估驗請款單無相對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