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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凱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09條後段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
  對人未退還會籍費用共計新臺幣83,901元,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業於民國109年1月4日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因此,須向國外送達之。另本院函請臺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下稱松山分局)派員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3」現地查訪,經訪查結果,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將該址為營業使用,此有松山分局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53049487號函在卷可參,故已無法認定該址為其營業地,據此,須為公示送達。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