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凱、林文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以林文萍為相對人為相對人之依據為何?若以王凱、林文萍為相對人,請具體表明請求給付之形式(連帶給付?各別給付若干金額等?),並應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