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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2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羅元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靚靚、王廼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廼聖(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確認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