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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明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如狀內所稱「該區域都市更新案件由合城建設整合並已向新北市政府送件審議」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