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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4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珉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5,865元,及其中新臺幣
    224,412元自民國11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件: 
    (一)債務人許珉佳於108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5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25,865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205,636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8,77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053元整及違約金4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24,412元自11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