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相對人姓名(查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為「陳傑」,惟依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政系統之結果,系統顯示姓名為「陳亷傑」),或提出正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