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4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福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尖控股有限公司(CATOP HOLDINGS LIMITED)、王鈴鈴、曾建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嘉尖控股有限公司(CATOP HOLDINGS LIMITED)是否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若有,請提出向主管機關辦理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證明文件;若無,提出該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相關文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證明文件。(若為外文資料,請提出中文譯本供核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