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繆思雅集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慕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雅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契約約定工程總價與報價單金額不一(114年4月16日所製作之報價單內總工程費為新臺幣1,660,720元;114年5月3日與相對人簽訂之承攬契約約定工程總價(含稅)為新臺幣1,600,000元),為何不是以契約約定總價為基準,嗣後在視工程有無追加或追減工項,再調整金額?而是以報價單內金額為基準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