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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4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雅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之利率為年利率15%,惟聲請狀所附帳款明細資料記載目前利率為9.5%,請釋明請求利率為年利率15%之依據及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