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睿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先鋒國際航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汪逸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對相對人先鋒國際航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如契約或其他釋明文件)。
三、提出對相對人汪逸仁個人請求之依據,及其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