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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5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偉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洪偉順之監護人陳雲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