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淼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羿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17,97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