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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6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庭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曾任職於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
    (如勞保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可辨識公司名稱之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因聲請人民國
    115年4月24日聲請狀所附存摺明細,轉入帳號有多個戶名,本院無從確認為薪資證明,故有釋明之必要)。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無從確認對話者之身分,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其為相對人公司授權之員工,及相對人公司曾有指示其可代辦薪資匯入之事實。
四、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56,444元抑或新臺幣289,070元?應陳明債權金額之計算式,可利用勞動部系統試算資遣費,並提供截圖畫面;或者詳細說明(列出計算式)如何得出資遣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