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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6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盧建宏即倖昌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倖昌企業社(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二、提出支票背面影本(須清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