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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稜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祁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請求金額新臺幣179,933元之計算式(?+?=179933),以及各筆數字應如何於釋明文件中得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