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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6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好朋友吉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定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祐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祐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