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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徐雅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義元  

            鄧玉蘭  

一、債務人陳義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75,095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義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玉蘭清償之。
二、債務人陳義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49,829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義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玉蘭清償之。
三、債務人陳義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143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四、債務人陳義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5,456元,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義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玉蘭清償之。
五、債務人陳義元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義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玉蘭清償之。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