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6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徐雅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義元
鄧玉蘭
一、債務人陳義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75,095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義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玉蘭清償之。
二、債務人陳義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49,829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義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玉蘭清償之。
三、債務人陳義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143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四、債務人陳義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5,456元,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義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玉蘭清償之。
五、債務人陳義元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陳義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玉蘭清償之。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