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6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烱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正確姓名是否為孫烱洲?如是,應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