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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7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沛懋企業有限公司、蔡亞成、官明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債權餘額之釋明文件(如帳戶系統之查詢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