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7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焦點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係指說明聲請人因何事實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並應提出相關依據供法院為形式審查。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與聲請人簽立「聯合報系新聞授權合約書」,相對人依契約內容應向聲請人給付新聞授權費等,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27日提出之聲請狀,雖主張有契約書影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及催告之郵件紀錄等為證,惟查聲請狀並無上開證據存在,且亦附有其他任何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是以,本件聲請顯與首揭法律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聲請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