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7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明耀(即王盈智之繼承人)
王雅慶(即王盈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盈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29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限,暨國外交易手續費新臺幣125元、分期遲延利息新臺幣263元、利息新臺幣936元,並於繼承人被繼承人王盈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