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7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名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銘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32元,及自民國106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第1個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第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第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