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345元,及其中新臺幣
100,000元,自民國93年5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