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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8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謄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謄鈞(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謄鈞系統顯示為「温謄鈞」,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