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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916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青青(原名林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945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