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成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昆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偉心國際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偌驊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3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