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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9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冠勝(原名張勝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本件請求之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15,惟帳務明細所載之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10,請提出請求年利率百分之15之依據及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